“感谢工会调解,让我们在维权的道路上少走弯路,获得了赔偿。”眼前一幕发生在退休工人池先生身上,因单位未按约定年份利息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导致部分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利息金额变少,池先生一行人来到市总工会,针对此项问题,市总工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池先生工作单位工会,了解相关情况。经过多方调解与协商,池先生单位为池先生等人按照原约定标准补发经济补偿金利息3万余元。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管理,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化解机制,市总工会、市人社局等五部门编制了《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管理指引 (试行)》。加强对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并把基层调解组织建设与当前开展的金牌调解组织和金牌调解员选树活动结合起来,培育典型,着力打造富有秦皇岛特色的金牌调解组织,并以点带面,推动基层调解组织整体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是高度重视,完善化解机制。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管理,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预防与化解机制,成立由市总工会、人社局、司法局、企业家协会、工商联合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人社部门要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健全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指导监督基层调解组织开展工作。总工会、司法局、工商联合会、企业家联合会及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是加强联动,规范调解组织。按照“有人员、有场地、有经费、有制度”建设标准要求,规范调解组织名称、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配备与调解工作相适应的调解员,并要求调解室应悬挂和使用国家统一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挂徽及标识。调解组织负责对调解员进行聘期考核。调解员所在单位对调解员参加培训应当予以支持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受理、调解记录、调解程序、督促履行调解协议、调裁衔接、调解员聘任、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和工作考评等相关制度。
三是严格程序,推动提质增效。当事人申请调解,递交《调解申请书》,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受理范围、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条件、有没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及事实根据等。对属于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调解组织应当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加强调解员培训,在调解过程中应当保持中立、客观,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采取电话、面谈等方式与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促成和解或者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市总工会党组成员、教育工会主席禹超表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调解组织,对发生在本区域、本行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民主协商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合意的一种纠纷化解制度。工会要在劳动争议调处的不同阶段发挥作用,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撑起职工权益保障伞,架起联系职工连心桥,筑起职工维权避风港。
信 息 | 王睿晗
审 核 | 胡 博
终 审 | 赵 勇